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何海东)近日,海口市美兰区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支持网约车司机因车辆维修造成的合理停运损失,并就赔偿责任主体及损失计算标准作出了明确认定。
据了解,2024年12月,蔡某驾驶小型汽车与钟某驾驶的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小型新能源汽车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蔡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造成钟某车辆损坏,维修历时3天。车辆维修费用已由蔡某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完毕。钟某作为持有合法从业资格证的网约车司机,主张其车辆在维修期间无法运营产生损失,要求事故责任方赔偿停运损失900元(按每日300元计算)。因蔡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均拒绝赔付,钟某遂诉至美兰区法院。
美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钟某驾驶的车辆系合法登记的预约出租客运车辆,其因该次事故导致的合理停运损失,依法应获得赔偿。蔡某作为事故全责方,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虽承保商业三者险,但其已在保险条款中以显著方式(加粗字体)明确提示“停驶造成的损失”属于免责范围,且蔡某签署文件确认保险公司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故该免责条款有效,保险公司对停运损失不承担保险赔付责任。停运损失的性质为“可得利益损失”(即车辆在正常运营状态下本应获得却未能获得的合理利润),应以营运利润为基础进行计算。钟某虽然提供了营运流水证明其收入情况,但未能就其营运成本进行充分举证,导致实际利润无法准确核算。为公平合理确定损失金额,法院参照海南省2023年度城镇私营单位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平均工资标准,酌情确定停运损失按每日195元计算,依法判决蔡某赔偿钟某停运损失共计58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