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传敏 通讯员王恋)近日,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一起二次醉驾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男子王某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据了解,2024年1月5日,王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电动车在琼中县城行驶被执勤民警拦截检查,经鉴定,其血样酒精浓度为188mg/100ml。随后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然而,在检察机关通知其接受进一步调查时,王某某心存侥幸,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前往检察机关,检察干警发现其酒气冲天,遂报警。公安机关到场对王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247mg/100ml。经鉴定,其血样酒精浓度为220.2mg/100ml。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第一次饮酒后骑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已违规,在接受调查中,又饮酒驾驶机动车到检察机关,肆意妄为、胆大包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结合该案的犯罪事实、性质和社会危害后果以及王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承办法官表示,酒驾、醉驾对公共安全的威胁不容小觑。该案中,王某某因醉酒后驾车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期间,仍不思悔改,心存侥幸,明目张胆,再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前往检察机关,主观恶性较大,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请广大驾驶员务必深刻认识酒驾危害,严守法律底线,坚决杜绝酒驾、醉驾行为,安全文明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