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陈太东 通讯员向珊珊)近日,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黄流法庭到石斑鱼养殖渔场开展巡回审判,就地开庭审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并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原告余某与被告南京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该公司向余某提供石斑鱼养殖所需的海水电解除菌净化系统,余某依约支付款项。随后余某购入数千尾东星斑鱼苗投入养殖,次日发现鱼苗出现死亡情况。经与南京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沟通并由技术人员上门调试后,余某再次购入7万余尾东星斑鱼苗投放养殖,但次日鱼苗便陆续大批量死亡,造成经济损失较为严重。
经查,案涉净化设备生产厂家为上海某净化技术有限公司。此后,上海某净化技术有限公司多次上门调试案涉设备,但设备仍无法满足东星斑鱼苗的养殖需求。在此期间,余某与南京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某净化技术有限公司进行了多次沟通。两公司均表示愿意对余某进行赔偿,但三方就赔偿金额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余某遂将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公司赔偿20余万元。
法官考虑到养殖户往返法院存在不便,法官主动联系双方当事人,前往涉案地开展巡回审理。
庭审现场设在石斑鱼养殖渔场,法官通过实地查看、当庭询问和释法说理,进一步了解设备使用、鱼苗死亡及多次调试等情况,帮助各方厘清争议焦点。为实质性化解纠纷,法官在查清案件事实、厘清法律关系的前提下,逐一听取各方诉求,耐心开展调解工作,引导各方换位思考、理性评估诉讼风险。经过多轮沟通磋商,当事人均自愿作出相应让步,并达成调解协议,纠纷顺利调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