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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5月21日 星期四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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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六种典型情形提醒消费者

警惕不公平格式条款

  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麦文耀)为规范线上交易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近期,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校外培训专项行动中收集的格式合同进行全面“体检”,重点覆盖线上课程、网络班、在线预约等网络交易合同。结果显示,部分培训机构合同依然使用“概不退费”“受伤自负”“最终解释权归我方”等不公平格式条款。为此,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选取其中较为典型的六种情形予以警示。

  情形一

  上了几节课,剩余学费不给退?

  某舞蹈培训学校(线上课程同步)合同条款称:“参加课程培训超过8个课时者,不再办理退费手续。”某在线教育机构合同条款称:“已上完1/3课时,剩余学费一律不退。”

  提醒:消费者有权在承担合理违约赔偿后解除合同。培训机构扣除已发生费用和必要成本后,必须退还剩余课时费。培训超过8个课时者不退费等条款,本质是排除消费者的合同解除权,属于无效条款。即使合同写了“上完**课时后不退费”,消费者依然可以要求按未上课时比例退款。机构拒不退费的,请拨打12315投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

  情形二

  受伤、猝死,机构一概不负责?

  某篮球训练营线上协议称:“学员发生运动损伤,如擦伤、挫伤、扭伤等都属正常现象,训练营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某跆拳道馆线上会员条款称:“因学员隐瞒病史训练后发生意外或加重病情的,本馆概不负责。”

  提醒:体育运动虽然存在一定风险,但机构不能因此免除提供安全场地、科学指导、及时救助的法定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明确规定,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概不负责”不仅不公平,而且涉嫌违法。别被“签字即同意”唬住,人身伤害免责条款写进合同也无效,受伤后应及时取证并维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情形三

  退费时按“原价”扣费吗?

  某线上体育培训公司退费公式为:先扣实付金额10%服务费,已上课程按市场原价(远高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折扣价)扣除。消费者仅上了5节课,剩余学费反而被扣成负数。

  提醒:这是典型的惩罚性退费条款。消费者享受折扣购买课时后中途退学,机构应按实际支付的单价或公平比例计算已上课时费,不得以“原价”抵扣变相克扣款项。此类条款涉嫌不当得利。消费者报名时应保留付款截图、合同及优惠宣传页,若退费时遇到“按原价扣费”,请拒绝并拨打12315投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和第九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情形四

  课程过期,余额作废?

  多个线上培训机构合同条款称:“自报名之日起一年/两年内未上完课程,逾期作废且学费不退。”“有效期过期不得退款。”

  提醒:培训机构可以设定合理的服务期,但“过期作废、分文不退”属于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若消费者因伤病等正当理由无法按时完成课程,机构应允许延期、转让或按比例退费。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预收费监管的要求,机构不得以“过期作废”为由侵占预付款。消费者报名前应问清有效期,尽量选能延期或转课的机构,对于合同写“过期作废”的,应谨慎签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五)项。

  情形五

  合同条款如何理解,机构说了算?

  某美术培训线上合同条款称:“所有活动和优惠政策,最终解释权归属甲方。公司有权单方面决定调整、修改或终止。”

  提醒:“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是典型的不公平格式条款。经营者不得单方享有解释权,更不能随意单方变更合同核心内容。看到“最终解释权”,可以直接认定它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情形六

  口头承诺及聊天记录不作数?

  多家线上培训机构合同条款称:“公司员工个人的口头及聊天记录与本协议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任何口头承诺、微信记录均不得作为评判依据。”

  提醒:销售人员的承诺(如“小班教学”“名师授课”“不过退费”)对消费者决定签约有重大影响,应视为合同内容。单方面否认沟通记录的证据效力,是为自身免责、排除消费者维权证据,显失公平。重要承诺尽量写在合同正文,或者保存聊天截图、录音(注意合法性)。消费者不要轻信“你放心,合同是模板,实际按我说的来”等说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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