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陈敏)为了承揽医院的工程项目,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向医院院长行贿54万余元。近日,万宁市人民法院以犯行贿罪,判处林某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林某雄系海南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林某雄联系时任万宁市人民医院院长的陈某(已另案处理),请托其帮忙承揽该医院的工程项目,并承诺会将承揽项目回款的5%作为好处费送给陈某。
据了解,4年间,陈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林某雄的公司承揽了万宁市人民医院实验室建设、弱电安装、空调系统管理等项目,并在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截至2023年底,林某雄公司项目回款共计1084万余元,按约定好处费为54万余元。林某雄按照陈某的指示替陈某保管上述好处费,截至案发尚未送出。
案发后,林某雄将54万余元赃款退缴至万宁市财政局账户。
法院认为,林某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54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作出以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