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陈太东 通讯员陈彬)近日,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职员工维权案件。
据了解,2023年10月,张某入职某实业公司,担任销售业务代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2024年8月,张某因个人原因提交离职申请。离职后,张某发现公司在其在职期间存在多项侵权行为:每月扣除200元押金,累计达1800元;无正当理由累计扣款570元;未足额发放高温津贴。因双方就上述费用的返还与支付无法达成一致,张某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支持张某的全部诉求。该实业公司不服仲裁结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该实业公司辩称,扣除张某部分工资的原因是其在职期间多次出现迟到、未打卡的违规行为。因此,该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该公司扣除工资的行为是否具有合法依据。法官围绕这一焦点,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与核实。
综合双方诉辩意见及举证质证情况,法院认为:其一,《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无故克扣劳动者工资。该实业公司以张某迟到、未打卡为由累计扣款570元,却未能提供具体的扣款制度依据及相应的违规事实证据;扣除1800元押金的行为,同样未提交合法有效的依据,上述扣款行为均构成违法。其二,根据《关于用人单位实行高温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标准为每天10元。张某2024年在职期间应享受高温津贴共计4个月22天,公司应依法补发相应补贴。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张某与某实业有限公司自2023年10月19日至2024年8月22日存在劳动关系;某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张某退还被扣工资570元、押金1800元,并支付高温津贴1300元,三项共计3670元;驳回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