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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

进一步筑牢事故预防防线

  本报讯(记者麦文耀)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压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从制度层面筑牢事故预防防线。《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在省级层面系统明确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架构,将责任划分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事业单位主体责任、道路交通有关从业人员责任三级责任架构。“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被写入总则,要求公安、交通等20余个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将铁路、港航等企业以及网约车平台等新业态企业纳入责任主体范畴,实现管理全覆盖。

  《规定》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道路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具体负责人负直接责任。以校车安全管理为例,教育部门、学校、运输企业等主体的责任边界被逐项细化,形成“层层负责、人人担责”的责任链条,避免责任落实“真空地带”。

  在责任追究方面,《规定》根据事故等级明确调查主体,特别重大事故按国家规定调查;重大事故由省政府直接组织调查;较大事故由设区的市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组织调查。追责措施体现“权责对等、罚当其责”原则,未落实属地领导责任或部门监管责任的,将由上级政府或纪检监察机关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企业未落实主体责任的,最高可吊销相关证照,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同类企业负责人;对谎报瞒报事故、伪造现场等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形成“不敢违、不能违”的制度环境。

  《规定》建立重点车辆事故倒查机制,危化品运输车、校车等重点车辆发生较大以上事故且驾驶人负主要责任的,将倒查驾驶人培训、考试和发证环节责任,从源头追溯管理漏洞,杜绝“重事后处置、轻事前预防”的问题。

  《规定》还对道路交通事故等级作出详细界定,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道路范畴明确为公路、城市道路及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公共场所,确保制度适用范围清晰,避免“模糊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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