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舒耀剑 通讯员王雪晶)近日,文昌法院审结一起服务合同纠纷,判令某健身公司返还消费者8000余元的健身费用,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2021年年底,市民王某想通过健身提升身体素质,在某健身公司遇到在此任职的私教冯教练。冯教练向其介绍公司的健身优惠活动,王某签订了协议,并支付了1万元。然而,不久后,冯教练因个人原因离职,而王某还剩下62节课没有用完。王某找到该健身公司,提出退还剩余课时费用,健身公司负责人表示只能退300元。王某无法接受,双方多次协商却未果,于是王某将健身公司起诉至文昌法院。
承办法官仔细审查双方合同,发现《健身充值储值卡协议书》里经营者单方制定“不可退款”的条款,明显是在免除商家本身的责任,并加重消费者的负担。按照法律规定,此条款是无效的。消费者王某当初选择健身公司,是基于对冯教练一对一陪练的认可及信任。现在教练离职,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合同自然无法继续履行。经审理,文昌法院认为健身公司应该退还王某剩余的课时费,判决健身公司退还王某8266.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