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太东 通讯员邓鹏 徐莎莎)近日,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醉酒驾驶二轮电动车将行人撞死案件,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2024年12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吉某某在无证且醉酒的状态下,驾驶二轮电动摩托车从抱由镇供气站朝保定村方向行驶。当车辆行至镇内某路段时,行人李某某正在横过公路。由于吉某某饮酒后无法正常操控车辆,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电动车径直撞上了李某某。李某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但终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迅速展开调查。通过现场勘查、询问证人以及对相关物证的检验,很快还原了事故的真相。经鉴定,吉某某血液中的乙醇(酒精)含量高达444mg/100mL,远远超出醉酒驾驶的标准,处于严重醉酒状态。交警部门认定,吉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
乐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吉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考虑到吉某某无证且严重醉酒驾驶的恶劣情节,法院决定对其从严惩处,在综合考量全案情节,包括吉某某归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后,依法作出了判处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