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黄君 王巍 吴静怡
居民小区是基层治理的最小“细胞”,也是党委政府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神经末梢”。在省政协八届三次会议上,不少省政协委员聚焦围绕预防化解小区物业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区出谋划策,破解小区物业纠纷高发难题。
社区参与物业纠纷源头治理
“伴随人口城镇化和城市人口居住方式现代化的发展,物业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特别是物业公司与业主的矛盾日益突出。”省政协常委、海口市政协副主席郭胜兰介绍,以海口市为例,涉小区物业服务类投诉自2020年以来,连年持续上升,投诉主要涉及物业收费、小区水电管理、房屋质量等问题。
郭胜兰认为,物业纠纷高发原因是小区居民自治组织薄弱,物业服务法律关系中服务一方主体独大,以及社区(居委会)存在引领意识不强、工作方法单一等问题。
“社区(居委会)作为基层公共服务的基础平台,是社会矛盾预防化解的关键环节,是基层治理的重要力量,应当在物业纠纷源头治理中更充分地发挥好作用。”郭胜兰建议,在社区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以加强对小区居民自治组织(业委会)组建工作的推动和业委会日常工作的指导。发挥社区党组织的引领作用,把党建引领落在引导小区居民参与自治的实处,指导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指导规范业委会工作,推动小区居民自治作为。
“物业信用服务模式可以增加物业服务的透明度,化解业主与物业企业间的信任危机、规范物业服务、源头减少物业纠纷。”郭胜兰表示,可以借鉴“信酬制”模式,建议基层政府指导社区(居委会)推广物业信用服务模式。
优化“候鸟”型社区物业管理
“居民小区是基层社区治理的基石。”省政协常委,民革海南省委常委、三农委主任,省农业交流协会主席周大卫介绍,近年来,内地老年人群选择在海南进行“候鸟”式养老的现象日益普遍,这一趋势不仅为当地社会注入了新的活力,同时也带来了与“候鸟”群体相关的矛盾纠纷的季节性、阶段性增长。
周大卫表示,其中物业管理问题较为突出。这一看似微小的问题,实则对居民的日常生活产生了不小影响。
“鉴于‘候鸟’业主群体的流动性特性,当业主大会面临诸如选聘物业公司等重要事项的表决时,部分业主参与表决的意愿较为低迷。由于相关规定的硬性要求,使得业主大会在达成有效决议方面存在极大困难,这一困境进而引发了一些被业主普遍诟病的物业公司合同到期后却仍拒不撤离的现象。”周大卫认为,有必要通过地方相关法规的修订来对其进行调整和优化。
除此之外,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管理,周大卫建议,明确规定在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大会表决同意而擅自继续在小区提供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将视为无效。仅当业主大会表决同意,且新选聘的物业公司尚未进场时,原物业方可继续提供服务,此时其服务合同方为有效,但服务期限将转为不定期。
完善专项维修资金续筹机制
房子老、设施老、生活环境差,不仅是老旧小区居民的一桩烦心事,也是现代化城市及社区治理的一大“心病”。
“随着老旧住宅逐年增加,老旧小区公共部位老化、公共设施设备维护不及时等问题,将成为影响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因素。这些问题根源之一便是住宅维修资金的不足。”省政协委员,九三学社海南省委常委、三亚市委专职主委孙器斌认为,完善住宅维修资金续筹是解决老旧住宅维修问题的关键。他建议,我省尽快出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对老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筹作出相关规定。
孙器斌表示,要解决老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筹这一问题,建议制定强制规定把住宅共有部分收益及时缴存至政府部门监管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从制度上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补充来源。
同时,孙器斌建议,小区首次业主大会应表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筹办法》,还要制定对拒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筹业主的罚则举措,适度提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