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 杨晓晖
在日常生活中,不少产妇生完孩子后,家中会请月嫂来照顾产妇和孩子。然而,在春节、国庆、中秋等法定节假日期间,月嫂可能会提出双倍、三倍薪资的加价,从而引发纠纷。那么,月嫂要求节假日收取双倍、三倍工资,究竟有没有法律依据?家政服务行业默认的“潜规则”是否合理合法?近日,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通过走访真实案例、专业人士,拆解这一民生痛点背后的权责边界。
社会现象:
月嫂要求“要么加钱,要么休息”让不少家庭陷入两难
2025年春节,家住海口市龙华区的李先生迎来了二胎宝宝。为了照顾好新生儿和产妇,李先生早在两个月前就通过海口市某家政公司选定了一名月嫂。三方共同约定,服务费1.43万元,服务周期为26天。
“我们在签订合同之前,中介就告知我们,除夕和春节前3天一共4天法定节假日,要按照3倍工资额外计费。”李先生无奈地表示,虽然极度不愿意,但看着身体虚弱的妻子,加上新生儿离不开专人看护,他只能妥协,支付这一额外费用。
家住海口市美兰区的新晋宝妈王女士也碰到类似“要么加钱,要么休息”的情况。2024年,王女士在春节假期聘用了一名“私单月嫂”。双方约定,服务费1.3万元,服务周期为26天。“私单月嫂”在上门前就告知王女士,除了春节期间收取3倍工资,其他法定节假日均按双倍工资结算,整个家政服务行业都是这个规矩,“也可以不支付额外的费用,那就只能减少服务天数。”
王女士半信半疑,咨询了不少亲朋好友,才发现请过月嫂的家庭几乎都遇到过同类的要求,要么消费者支付节假日双倍、3倍薪资,要么减免法定节假日相应的服务天数。为节约开支,王女士最终选择减少服务天数。“减去除夕和春节前3天,我雇的月嫂实际服务天数就只有22天了,而约定的服务周期为26天。”王女士说。
记者调查:
供需失衡让节假日加薪成家政行业“潜规则”
为何消费者在聘请月嫂的过程中,大多数处于被动的状态?海口市悦某家政服务公司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法定节假日的从业人员比较稀缺,月嫂用工紧张。“家政圈内流行一句话‘好的月嫂不在市场上流通’,更加剧了消费者的焦虑感。”该工作人员说。
根据海口市悦某家政服务公司工作人员出示的服务合同,记者注意到,节假日加价并未明确写在合同里。该工作人员透露,家政公司作为中介,会在前期推荐月嫂时,明确告知消费者节假日会加价。他们认为,节假日加价,已然经过消费者同意。
在海口市从业8年的月嫂徐阿姨告诉记者,母婴护理属于超高负荷工种,24小时轮班熬夜、频繁接触产妇和新生儿,身心消耗极大。“这个行业是很辛苦的,我们在节假日放弃了与自己家人的团聚,收取双倍工资算是对牺牲家庭团聚时间的一点补偿吧。”徐阿姨说。
从业6年的月嫂冯阿姨表示,干月嫂这一行没有节假日,春节订单最多,也是最辛苦的,所以只能依靠行业口头惯例,为自己争取额外报酬。
通过走访调查,记者发现,供需失衡让家政服务者在节假日加价,逐渐固化为行业“潜规则”。
律师说法:
节假日额外报酬承担主体要看法律关系,并非全部由消费者承担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记者注意到,有不少涉及家政服务纠纷的诉讼。
苏州的王阿姨经中介介绍到某家庭工作,工资由该家庭直接转账发放。王阿姨离职后,便向法院主张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并索要节假日的倍数加班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阿姨与雇主口头约定,王阿姨提供劳务的时间为每日24小时住家家政服务,基于住家家政服务的特点,雇主支付的劳务费当中,已经包含双休日提供劳务的工资。最终,法院驳回了王阿姨的全部诉讼请求。
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瑾介绍,家政服务主要分两种模式。第一种是派遣模式:月嫂属于家政公司员工,和家政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家政公司直接派遣上户工作,工资由家政公司直接发放。这种情形下,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三倍工资,法定支付主体是家政公司,不由雇主家庭直接承担。
第二种为中介撮合模式:家政公司仅充当中介角色,只负责介绍对接,月嫂直接与雇主建立劳务服务合同关系,月嫂报酬由雇主直接支付。这种模式下,双方并不构成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加班薪酬规则,节假日额外报酬,完全以双方书面服务合同约定为准。
“潜规则不等于法律规则,不管是家政机构,还是家政公司介绍的月嫂,索要节假日双倍、三倍工资均没有法律强制效力,没有权利强制雇主支付。”刘瑾告诉记者,月嫂与家政服务机构、雇主之间的法律关系,可分为劳务派遣、中介介绍、雇主直接雇佣等情形,不同情形下责任主体各不相同。如果双方在服务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则可以约定节假日薪资上浮标准,只要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即为有效;仅靠口头行规、行业惯例,没有写进合同,则属于“潜规则”,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