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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线上教育培训服务合同纠纷案

商家未充分提示 扣费条款无效

  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陈太东 通讯员宋倩)近日,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线上教育培训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厘清了相关条款的法律效力边界。

  据了解,周某与某教育咨询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周某报名线上视频课程,总价4000余元,分12期支付。协议中设置了退课扣费条款:签约30日至90日内退课,需扣除20%开通费、10%管理费、10%账号占有费及已学课时费(60元/节)。签约后第3天,周某提出停课,之后多次提出退课,均被客服以各种理由拖延。周某仅支付首期学费后未再付款。某教育咨询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周某支付剩余学费、滞纳金及交通费。周某辩称,签约前客服口头承诺“不想学随时退”,但签约后才发现苛刻的扣费条款,且某教育咨询公司未对格式条款履行充分提示说明义务,相关条款应属无效。

  法院审理查明,案涉服务协议系某教育咨询公司预先拟定、重复使用的格式合同,其中退课扣费、滞纳金等内容属于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案涉签约方式为手机线上扫码签约,页面展示有限、用户注意力易分散,且合同篇幅长、加粗条款过多,关键扣费及违约条款被淹没。某教育咨询公司亦未通过口头说明、单独确认等方式履行提示义务,未让周某充分知晓、理解核心权责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因此,退课扣费相关条款对周某不产生约束力,某教育咨询公司不得据此主张扣除费用。

  此外,合同约定滞纳金按日千分之六计算,折算年利率高达219%,远超法律保护的合理上限。虽然某教育咨询公司主张适用该标准,但法院认为该计算标准过高,结合某教育咨询公司实际损失及公平原则,酌情调整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自合同全部履行期届满之日(即全部款项应支付完毕之日)起计算。周某已实际接受了原告提供的课程服务,其应支付已接受服务对应的对价。因退课扣费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周某应按剩余未付金额支付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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