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麦文耀 赵世馨)6月4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办案团队前往吉阳区开展巡回审判,就地审理一起涉案多年的房屋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案件,通过耐心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当事人主动申请撤回上诉。
徐某与案外人王某松曾为夫妻,二人于2012年协议离婚,明确约定案涉房屋归徐某个人所有。离婚后,徐某出于情面,允许王某松母亲暂住该房屋。2019年,王某松在未征得徐某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涉案房屋以120万元价格出售给陈某弟、陈某辉父子,父子二人付清房款后入住房屋。2022年,徐某得知房屋被擅自售卖占用,随即提起诉讼。经原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涉案房屋属于集体土地上的小产权房,买卖双方均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房屋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被判定无效。
合同被判无效后,双方就房屋腾退、占用费用赔付问题再起争议。徐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陈氏父子腾退房屋,并支付相应房屋占有使用费。一审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陈氏父子限期腾退房屋,并赔付徐某房屋占用费13万余元。陈氏父子不服一审判决,向三亚中院提起上诉。
为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法官办案团队决定深入纠纷属地开展巡回审判,近距离了解案件实情与双方诉求。庭审现场,法官团队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与诉求,厘清案件争议焦点,耐心释法明理,细致解读关于集体土地房屋交易、物权占有、民事赔偿等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理性处理纠纷。
经过办案团队的细致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和解意见。陈氏父子自愿撤回上诉,双方握手言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