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驾“道”提示
海口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民警李紫文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五款有关“骑行非机动车时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手中持物”。
《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明确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时不得实施“浏览、使用手持电话或者其他电子通信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交警通常会先进行现场教育、口头警告或处30元罚款。若当事人拒绝接受罚款,交警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扣留非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