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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宣判全省首例涉育种中间材料技术秘密侵权案

筑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屏障

  4月23日,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宣判涉育种中间材料技术秘密侵权案。通讯员韦健阳 摄

  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陈敏 通讯员徐世超)4月23日,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在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知识产权特区审判庭公开宣判全省首例涉育种中间材料技术秘密侵权案。

  原告某种子公司诉称,被告王某于2023年3月13日盗取了某种子公司种植在三亚市南繁育种基地的重要水稻育种材料,经公安机关处理,王某对其盗窃行为供认不讳。被盗育种材料属于某种子公司的技术秘密且商业价值巨大,请求适用法定赔偿判令王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5万元。

  王某辩称,其只是盗窃稻穗,并未侵害某种子公司的技术秘密;其并未实施占有、使用、披露行为,不存在需要销毁相关材料的事实;某种子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于法无据。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育种创新活动获得的具有商业价值的育种材料,在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等条件下,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依法获得法律保护。案涉水稻种植于某种子公司的南繁基地,周围有白色网围栏且立有白色代号牌、稻穗上覆盖有隔离网,并安装了监控设施,制定有相关保密制度,可见案涉水稻系育种中间材料,并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而且,该育种中间材料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因尚未完全培育成功而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秘密性。故此,案涉稻穗作为水稻育种中间材料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下商业秘密保护的客体。王某未经权利人许可,以盗窃方式获取案涉水稻育种中间材料,侵害了某种子公司技术秘密,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的责任。综合考虑王某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某种子公司的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判令王某停止侵害某种子公司技术秘密的行为,并赔偿某种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在该案中对育种创新成果的技术秘密保护路径和保护规则进行了有益探索,积极回应了育种创新主体的多元化保护需求,有利于维护南繁育种创新秩序,筑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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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002版:政能量
   第003版:护苗周刊
   第004版:近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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