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许光伟 马宏新 通讯员苏彦人)近日,儋州市人民法院交通巡回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民事赔偿纠纷案件,让涉案当事人得到了经济赔偿,做到了案结事了。
据悉,2024年11月3日13时3分,张某政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某二手车销售公司往兰洋南路方向行驶,途经那大兰洋南路加油站前路段左转弯时,适遇符某宝驾驶轻型自卸货车从兰洋路往万福东路方向直行经过此路段,因张某政无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且左转弯不让直行车先行,加之符某宝驾驶车辆超速行驶,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政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张某政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符某宝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张某政多次与被告符某宝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因对赔偿金额和赔偿项目存在较大分歧,始终未能达成一致。因此,张某政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7万余元。
儋州法院交通法庭立案后委托调解员杨柳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在调解的过程中,分别向原告张某政、被告符某宝及其保险公司阐明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各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并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赔偿范围内计算出准确的赔付金额,同时告知被告,对于保险公司赔付不足的部分,应按责任划分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与各方案涉当事人的多轮协商,最终确定了合理的赔偿方案:保险公司愿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原告张某政各项经济损失4.6万余元;超出保险公司赔付以外的赔偿数额1万余元按责任划分,由被告符某宝承担赔偿责任的30%。该案成功调解,有效化解了各方矛盾纠纷,通过柔性、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最大限度消除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