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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中院审结一起破产和解案件

实现债权清偿与企业挽救双重目的

  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陈敏 通讯员李治 徐子惠)近日,海口中院审结海南某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林公司”)破产和解一案。该案系海口破产法庭成立以来审结的首例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获法院裁定认可的破产案件,实现了债权清偿与企业挽救的双重目的。

  据了解,债务人园林公司成立于2016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主营园林景观业务。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海口某绿化保洁有限公司申请,海口中院于2025年3月4日裁定受理对园林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并依法指定北京某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经管理人初审、债权人会议核查及法院裁定确认,园林公司负债总额为66.89万余元。债务人资产主要为银行账户余额2.58元及名下一辆车,偿债能力弱。经管理人调查,园林公司的3名自然人股东均未实缴出资。

  在破产清算程序推进过程中,在海口破产法庭的指导下,管理人本着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利益、为债务人争取再生机会的原则,通过向全体债权人、债务人及其股东进行充分的“背靠背”释法说理和多轮协商。最终,债务人及全体债权人(共5户)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订了《和解协议草案》,并向海口中院提交了《破产和解申请书》。2026年1月29日,海口中院裁定认可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并终结园林公司破产程序。目前,和解协议已经进入执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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