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异地遭遇工伤
能选择按更高标准赔偿吗?
海口刘女士咨询:我在被A劳务派遣公司派往省外的B公司上班期间,不慎受工伤。A劳务派遣公司和B公司均未为我办理工伤保险,而B公司所在地的工伤赔偿标准高于A劳务派遣公司所在地。请问,究竟应由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能选择按更高标准赔偿吗?
解答:你可以要求A劳务派遣公司按B公司所在地的标准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第十八条分别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与之对应,你有权要求A劳务派遣公司按照B公司的标准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续租房屋未明确期限
房东能否随时解约?
海口张先生咨询:我通过中介租了一套房,当时约定租期为3年。在租期即将届满之前,房东发微信问我是否续租,我只简单回复“续租”,而没有明确续租期限。按照我的理解,既然是续租,期限至少应与之前的3年租期相同。没想到最近房东突然通知我,要将房屋租给他人,让我搬走。请问,我在续租房屋时未明确期限,房东能随时解约吗?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本案中,你表示同意续租,意味着订立了新的租赁合同,而之前的租赁合同在期满后已经终止。可在续租时,你和房东没有就租赁期限再次明确约定,那么该如何处理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由于在续租之后你们双方没有就租赁期限进行补充,又不能根据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加以确定,所以,应视为不定期租赁,房东是可以随时解约的,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你。一般来说,提前1个月通知属于“合理期限”。
汽车起重机作业引发事故
交强险可以拒赔吗?
文昌郭先生咨询:我名下有一汽车起重机,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100万元的特种设备责任保险。我雇用陈某驾驶该汽车起重机在石场起吊大型石料,符某为负责石料装载的工人,他在扶着吊起的石料准备装车时,不幸被滑落的石块砸伤。对事故给符某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拒绝承担交强险范围赔付责任,其理由是该起事故发生在非公共通行道路,是在作业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应属于安全事故,并非交通事故。请问,保险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解答: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交强险范围赔付责任。主要理由包括:交强险属于法定强制责任险种,是机动车所有人必须购买的,具有强烈的社会保障性;起重的特种车辆绝大多数时间都处于道路以外的施工作业状态,而非处于道路行驶状态,在施工作业时发生事故是大概率事件,保险公司对此是清楚的,而且,特种车辆交强险的保费也比普通机动车要高得多。如果将特种车辆的被保险范围限定在公共道路上,而将施工作业事故排除在交强险赔付范围之外,则违背了交强险的设立宗旨和保险的对价平衡原则,也使投保人投保交强险失去实际意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给有关法院的《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中明确指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辆在进行作业时发生责任事故,可以比照使用该条例。因此,对于符某因事故遭受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理赔。
(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 吕书圣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