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何海东 通讯员刘振 陈飞)近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工程款纠纷案,驳回了某某建材经营部对项目经理韦某的诉请。
据了解,2023年5月某某建材经营部与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某某建材经营部承接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项目的不锈钢门套等不锈钢材制作安装工程。韦某作为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涉案项目经理,负责项目日常采购、班组调度、核发请款及回款等工作。2023年8月,某某建材经营部依约完成制作安装工作。2024年1月,项目经理韦某在进度工程量审核核定表上签字确认工程量数额,某某建材经营部随即申请付款。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工程量未经各部门审核为由拒付工程款。某某建材经营部多次催款无果后,遂将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项目经理韦某诉至法院,要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韦某共同承担欠付工程款支付责任。
美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韦某作为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从其日常工作内容看,签字确认工程量的行为属于职责范围,其有权代表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某某建材经营部已完成工程量进行审核。韦某仅系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并非合同相对人,其与某某建材经营部对接及确认工程量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某某建材经营部主张韦某担共同责任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遂驳回了某某建材经营部对韦某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