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无处安身
能否寄住前夫房屋?
海口李女士咨询:我和丈夫因为感情破裂准备离婚。由于我没有房屋,加之身有残疾,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不仅无力购房,而且收入较低也无法承担租房费用,而丈夫却有两套个人房屋。请问,我能继续住在前夫的房屋里吗?
解答:为防止离婚后无处安身,你可以与丈夫签订事关居住权的书面合同,并办理居住权登记,可以继续在前夫的房屋居住。
这里涉及居住权问题,指的是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人一般为老年人、离婚后生活困难无房居住一方,其设立的目的在于实现帮扶弱势群体的伦理价值和促进物尽其用的社会功能。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一般具有无偿性。同时,居住权人主要具有如下义务:在居住期间应当保管好房屋;不得就其居住权设定抵押或其他任何权利负担;应当承担房屋的日常的管理和维修费用及其他使用过程中的合理费用支出;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在居住期届满时应当返还房屋。
被前男友纠缠
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吗?
海口朱女士咨询:我与前男友戴某分手后,戴某仍不时寻找借口对我进行纠缠、骚扰。请问,我能否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解答: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指申请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而申请法院出具的禁止或者责令被申请人一定行为的裁定。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你与戴某已经分手,面对戴某的纠缠、骚扰,你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向你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书面申请。
法定代表人向员工借款
用于公司还款责任由谁担?
定安黎先生咨询:我所在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因公司生产经营之需,曾以个人名义向我借款40万元并出具借条。事后,该款确已用于公司生产经营。请问,在借款已经到期,而程某没有偿还的情况下,我能否要求公司与程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为程某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程某以自己名义向你借款确已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决定了公司具有共同还款的义务。因此,你可以要求公司与程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个人分包建筑工程劳务合同
受法律保护吗?
三亚覃先生咨询:我与一家建筑公司在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该公司将其承建的一座大楼外墙装饰的劳务分包给我。有人提醒我该合同不受法律保护。请问,这是真的吗?
解答: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指出,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即劳务作业承包人不得是自然人个人。
你以个人名义承包建筑工程劳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你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从一开始便没有法律约束力。
(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 李成沿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