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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山市2名男子在拍摄交通事故现场时辱骂击打执法交警

以暴力辱骂方式阻碍执法被判刑

  ■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 李成沿

  2024年12月,男子黄某、余某在交警处理交通事故时,以“行使公民监督权”为名,强行拍摄含有他人隐私的事故协议书,并对执法民警进行辱骂和暴力攻击。近日,五指山市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7个月,余某有期徒刑6个月。

  案情经过:2男子辱骂击打执法交警

  2024年12月1日21时许,五指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陈某、辅警龚某在五指山市南圣镇南水路某路段处理一起交通事故。正当民警现场处置时,黄某突然进入执法区域,使用手机对事故当事人及事故协议书进行拍摄。

  辅警龚某在核实黄某并非事故双方当事人后,礼貌地要求其不要站在道路中央,并提醒不要拍摄含有他人隐私的协议书内容。然而,黄某以“行使公民监督权”为由,不顾事故当事人和民警的劝阻,开始辱骂民警和事故当事人,还用手指着交警靠近其面部进行挑衅性拍摄,导致执法活动多次中断。

  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龚某上前制止黄某拍摄,立即遭到黄某的激烈反抗。黄某用手掐住龚某的脖子并进行拖拽,两人在抢夺手机过程中双双倒地。民警陈某刚将龚某拉起时,余某突然冲上来,从龚某背后勒住其脖子并将其推倒,导致龚某的执法记录仪、警用手电筒、手机等执法装备均被甩飞到路上。龚某立即拨打110指挥中心电话求助,南圣派出所民警迅速到达现场,将黄某当场抓获。2024年12月5日,余某在接到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

  2025年3月14日,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某、余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向五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两人构成妨害公务罪,均被判刑

  五指山检察院认为,黄某、余某以暴力、辱骂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余某主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余某均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等。建议判处黄某有期徒刑7个月,余某有期徒刑6个月。

  五指山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余某以暴力、辱骂的方式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五指山法院依法判决黄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余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律师解读:公民行使监督权必须有度守法

  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符雯妃表示,虽然公民依法享有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进行监督的权利,但公民监督权不是违法挡箭牌,这项权利的行使必须建立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监督权的行使不能成为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借口,更不能以此为由实施暴力抗法行为。

  同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维护执法权威就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公民在现场遇到执法活动时,应当配合执法工作,如对执法行为有异议,可通过合法渠道事后申诉,而不是在现场采取对抗行为。

  符雯妃提醒,公众遇到执法活动时应保持冷静配合、遵守现场指令、保护他人隐私不随意拍摄传播涉及他人隐私的内容,如对执法有异议,可通过事后投诉、复议等合法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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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山市2名男子在拍摄交通事故现场时辱骂击打执法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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