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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台药品监管领域从轻减轻和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细化裁量因素明确认定标准

  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杨晓晖)近日,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海南省药品监管领域从轻减轻和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5年10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在处罚原则上,《办法》明确全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贯彻“四个最严”要求,坚持“合法、合理、审慎、公正”原则,同时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充分运用约谈、建议等行政指导手段,引导当事人合规经营。值得注意的是,对有证据证明严重危害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不适用从轻减轻和不予行政处罚。

  《办法》详细划分了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其中,从轻行政处罚情形包括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主观过失等12类;减轻行政处罚情形涵盖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违法,涉案产品未销售或使用等10类;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则包含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无危害后果等6类,同时明确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原则上不予行政处罚。

  此外,《办法》还对裁量因素进行细化,明确了主观过错程度、无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当事人生活困难、补救措施等认定标准。例如,一般情况下,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60日可认定为持续时间较短,违法所得不超过1000元,或涉案货值金额不超过5000元,可认定为金额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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