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舒耀剑 通讯员王雪晶)近日,文昌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告某公司须偿还货款23万余元及违约金,股东也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023年8月5日,某水泥供应公司与某公司签订《水泥采购合同》,约定为某公司开发的一项目供应水泥。双方核验条款后敲定水泥货款按“一月一结”的方式进行支付,并注明在当月10日前付清上月货款,逾期按银行利率四倍计违约金。
签订合同时,某公司负责人一再表示将按期支付水泥货款。2024年1月,某水泥供应公司发现某公司竟拖欠水泥货款23万余元。对于催款,某公司只是简单以资金周转不开为由置若罔闻。在连连被催款后,某公司出具了《还款计划书》,承诺分期还款,然而却再度食言。
某水泥供应公司一纸诉状将某公司及其股东告上文昌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某公司偿还尚拖欠的水泥货款23万余元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并要求一人股东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法庭上,某公司的一人股东认为不应为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却提供不出某公司独立的审计报告、财产分割证明或其他可以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材料。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文昌法院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令某公司须偿还水泥货款23万余元及付违约金,一人股东也承担连带偿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