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舒耀剑 通讯员陈宝仪)近日,文昌市法院东路法庭审结一起购房贷款追偿权纠纷案件。
杨某与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首付26万元后,余下的62万元,杨某通过向银行申请商业贷款来支付。为此,杨某、贷款银行及某公司三方共同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并约定贷款银行为杨某发放住房按揭贷款,某公司在贷款银行开设保证金账户,按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缴存保证金,当杨某逾期还款时,贷款银行直接从某公司保证金账户扣划相应款项,某公司相应取得对业主的追偿权。
商业贷款发放后,杨某收入减少,出现了逾期未还房贷的情况,贷款银行依据合同条款,从担保人某公司的账户中扣划了2万元,某公司作为阶段性担保的提供者,在履行了担保责任后,多次催促杨某偿还这笔代偿款,却始终未见回音。某公司将杨某诉至文昌法院,以维护自身权益。
文昌法院审理认为,杨某作为贷款的直接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银行贷款,已经违反合同约定。某公司依据合同承担保证责任,代杨某偿还2万元贷款,其行为合法有效。根据民法典相关条款,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向杨某进行追偿。
因此,银行从某公司账户扣划资金,实际上造成了杨某对某公司资金的占用,理应支付占用期间的利息。文昌法院遂判决杨某需向某公司支付代偿的贷款2万元及相应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