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蒙职宇)近日,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乌坡镇温泉路的一处违法建筑进行依法拆除。
据了解,庞某某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于2021年2月在屯昌县乌坡镇温泉路处建设房屋及其他设施,总建筑面积为96.11平方米。庞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违法建设的行为。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相关规定,分别于2021年6月1日和2023年1月18日向违法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与《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责令其在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否则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当事人经催告后,仍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拆除事项。经屯昌县人民政府同意,准予强制拆除违法建筑。7月19日,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处违法建筑进行依法拆除。
下一步,该局将继续加大违法建设查处力度,完善监管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合力,保持控违拆违打击高压态势,加速推动违法整治行动高效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