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辉、小欢、小云和小宝是关系不错的同学,经常相约一起玩耍。有一天放学后,这4名“熊孩子”竟“玩兴大发”,偷骑一辆电动车上路兜风。这一行为很快酿成了事故,导致小宝和小辉受伤。小宝将小辉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近日,文昌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该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作出判决,明确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给未成年人监护人敲响警钟的同时,也引导社会各责任主体形成合力,给予未成年人最大安全保障起到了积极作用。
■陈瑜
4名“熊孩子”偷车骑乘酿事故
小辉、小欢、小豪和小宝均系某中学的走读生。一天下午放学后,4人走到一家电动车行门口时,萌生了“借”一辆电动车一起兜风的想法。随后,4人趁车行老板不注意,将停在门口的一辆二轮电动车骑走,随后以轮流驾驶的方式从学校开始行驶。小辉驾驶该车途经文昌市某大桥路段处时,由于操作不当,轮胎侧滑,致使车辆发生侧翻,造成小宝和小辉受伤及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文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小辉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小欢、小豪、小宝不承担事故责任。
小宝受伤后被送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股骨骨折、左小腿多处挫伤。小宝住院12天期间,产生医疗费4.1万余元,雇请护工护理费1700元。因小宝与小辉两家人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宝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以小宝的名义将小辉及其父母莫某、王某诉至文昌法院。
两名孩子监护人
未尽职责分别担责
文昌法院经审理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小辉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个人财产,盗骑电动车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其监护人莫某、王某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其违法行为,未能尽到监护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小宝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故发生时应由其家长进行监管,小宝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管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最终,文昌法院酌情认定小宝自行承担30%的责任,小辉父母承担70%的责任,判决莫某、王某向小宝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1715元。
该案承办法官符娟表示,未成年人因心智尚未成熟,对侵权违法行为及其损害后果缺乏清晰的认知,需要监护人正确加以引导并及时实行监管。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监督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树立良好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避免发生给他人带来伤害、给家庭带来损失的事件。(以上未成年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