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许光伟 郝文磊 通讯员吴雨轩)6月4日上午,昌江黎族自治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昌江昌化林场森林发展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兼会计唐某隆涉嫌挪用公款罪一案。县林业局、县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省公安厅海岸警察总队第六支队等单位领导干部和海南核电公司、海钢集团等国企关键岗位职工共100余人到场旁听庭审,接受廉政警示教育。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唐某隆利用担任昌化林场森林公司会计及副总经理分管财务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赵某梅的帮助,先后83次挪用该公司公款共计75万余元归个人使用。在此期间,被告人为避免其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暴露,采取“挪用一归还一挪用”的方式陆续归还了其挪用的部分公司公款。截至2022年10月31日,被告人挪用公司资金36万余元尚未归还,其中有26万余元超过3个月未归还。案发后,被告人已归还其挪用的全部公款。
公诉机关认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唐某隆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唐某隆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