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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琐事持刀恐吓他人

儋州3男子犯寻衅滋事罪获刑

  本报讯(林鸿河 记者许光伟 马宏新 通讯员梁晓琴)儋州男子曾某某因琐事纠纷,与同伙李某某、何某某持菜刀威胁、恐吓他人,被儋州市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依法提起公诉。近日,儋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依法判处曾某某、李某某、何某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刑期。

  2022年5月13日凌晨,曾某某乘车到儋州市那大镇一夜宵摊附近,找摊主兑换现金未果,两人发生口角。曾某某一气之下便联系李某某、何某某前来,并购买三把菜刀。3人再次返回被害人经营的夜宵摊,对正在吃夜宵的一桌人持刀威胁、恐吓,持酒瓶打砸损坏财物。

  儋州检察院认为,曾某某、李某某、何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曾某某、李某某、何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理。其中,曾某某、何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遂向儋州市法院提出判处曾某某、李某某、何某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的量刑建议。

  儋州市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采纳儋州市检察院的定罪意见和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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