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陈太东 通讯员刘涵婧 邓鹏)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关某隆、关某富有期徒刑1年至1年6个月不等,缓刑1年6个月至2年不等,并处罚金。
2022年5月初,关某隆在网上认识一名叫“阿旺”的男子,该男子称可以将银行卡借给别人“跑分”赚取好处费。2022年5月10日,对方约关某隆到海口市,当场支付车费350元并提供住宿。次日,关某隆将名下一张银行卡交给男子使用操作,该卡转入4万余元。
同年5月16日,关某隆告诉关某富将自己的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就能拿到手续费,并称已经赚到2000元。同年5月18日,关某隆带着关某富联系原先操作自己银行卡的男子,关某富将一张银行卡交给该男子并告知银行卡密码。该银行卡转入6.8万元,男子取出全部钱后,分别给关某富、关某隆好处费3400元和700元。
经查明,关某隆提供银行卡及密码并介绍关某富提供银行卡及密码给他人用于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案涉流水金额10万余元;关某富提供银行卡及密码给他人用于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案涉流水金额6万余元。
乐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关某隆、关某富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仍提供资金账户给他人使用、协助他人操作资金收转并从中获利,其二人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