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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一中院依托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调处案涉1.5亿元建工纠纷

  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肖瀚 通讯员欧享敏 宋杰)近日,省一中院依托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联合海口一商事调解中心协同发力,成功高效调处两起案涉总额1.5亿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两家公司因工程尾款结算及履约争议产生巨大分歧,矛盾僵持已久。原告向省一中院诉请两被告支付工程款、质保金及利息合计约1.06亿元,并申请财产保全,致被告账户被冻结,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考虑到建工案件的特殊性以及企业实际经营困境,省一中院依托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引导当事人接受商事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立案庭做好程序衔接与沟通对接,环资庭发挥专业审判优势厘清权责,海口一商事调解中心释法引导,共同靶向施策。调解初期,原告因已采取保全措施调解意愿不强,被告亦态度强硬。调解员两次上门,向双方释明商事调解制度优势,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厘清履约责任及违约法律后果,督促被告拟定切实可行的还款方案。

  在法院引导下,双方展现出理性务实的合作态度,积极配合法院工作,主动缩小分歧、共商解决方案。经过多轮磋商,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并申请将陵水法院已受理的标的额约4450万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关联案件一并调处。省一中院及时对接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移送关联案件材料,为两案同步化解奠定基础。经法院、调解组织进一步做好双方调解工作,关联案件亦达成调解协议。两份调解协议均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事调解规定》有关商事调解组织收取费用的规定,对当事人负担商事调解费用进行了约定。

  随后,省一中院、陵水法院依法分别出具民事调解书,减按25%确定案件受理费并同步办理解封手续,受限资金重新流转,企业生产迅速恢复。同时,省一中院发出《自动履行义务告知书》,督促双方主动履行。双方签收后已主动履行第一期1400万元付款义务及开具发票义务,从源头上减少了衍生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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