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 陈敏 通讯员 管舒 蔡莉
预付式消费办卡遭遇退费难,部分商家利用单方格式条款设置高额违约金,让未消费的消费者维权陷入困境。海口一市民在海口某健身房购买3年期会员卡,还未开卡就因工作调动离岛,退卡时被要求支付30%违约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双方解除健身服务合同,健身房扣除10%合理成本后,向消费者返还剩余费用3312元。
案情:消费者办理健身卡未开卡,解约被要求支付30%违约金
2024年11月,消费者小钰(化名)与海口某健身公司签订《健身服务合同》,一次性支付3680元,购买了为期3年的健身会员服务。合同刚签订不久,小钰就因工作调动需要离开海南,无法继续到店接受服务,便第一时间向健身公司提出了解除合同、退还全部费用的诉求。
交涉过程中,双方因退费问题产生分歧。健身公司负责人称,合同已经明确约定:“如会员包括但不限于因出国、工作外派、服兵役等个人原因需解除协议属会员违约,需扣除合同金额30%的违约金,如开卡7天内则按照单次(58元一次)扣除,开卡7天后则按照门店月卡扣除,以此类推按照门店价格扣除对应月份金额。”同时,该负责人还表示已经为小钰“锁定了健身场地、器材及服务资源”,由此造成了固定运营成本空置、客源流失等实际损失,因此拒绝全额退款。
小钰对该负责人的说法并不认可,她表示其签约后从未实际到店,没有使用过任何健身服务,健身房也从未向其提供书面协议、收据或发票,合同中的30%违约金条款完全是商家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签约时根本没有进行任何显著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这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格式条款应当属于无效条款。
双方协商无果后,小钰将经营该健身房的海口某健身公司诉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解除服务合同,由健身房返还全部费用3680元。
法院:健身房主张的30%违约金条款无效,应返还90%费用
龙华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钰因工作调动离开海南,客观上已无法继续接受服务,案涉健身服务关系事实上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基础。针对健身房主张的30%违约金条款,法院明确指出,该条款由商家单方预先拟定、可重复使用,条款中约定的高额违约金比例和严苛扣费规则,明显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费者责任,属于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健身房既没有通过加粗字体、单独签字确认等合理方式提示小钰注意该条款,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自己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6条的规定,该条款对小钰依法不发生法律效力,健身房据此索要30%违约金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健身房提出的“锁定健身场地损耗”的抗辩理由,法院同样没有采信。法院认为,案涉健身服务本身具有非排他性,健身房既没有为小钰预留专属的场地、时段,也没有安排专属服务人员,且截至起诉时始终没有为小钰办理开卡手续,整个合同尚未实际进入履行阶段,根本不存在必然产生的专属资源占用和服务成本,健身房主张的高额损耗缺乏事实依据。
最终,法院综合考量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未开卡、商家未产生直接服务成本等客观情况,同时兼顾合同提前终止确实会给商家带来一定缔约成本和预期利益损失,从公平原则出发,酌情在应退款项中扣除总服务费的10%作为健身房的合理支出,判决该健身公司向小钰返还剩余费用3312元。
法官说法:格式条款不是经营者“免责金牌”
预付式消费领域一直是“霸王条款”的高发区,不少经营者习惯通过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设置“高额违约金”“概不退款”等门槛,却忽略了法律对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要求。
该案承办法官介绍,在健身、美容、教培等行业的预付式消费合同中,“概不退款”“违约金30%”等条款屡见不鲜。这些条款通常由经营者单方预先拟定、重复使用,消费者在签约时往往只能被动接受,属于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必须对“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如违约金、免责条款等)进行显著提示和明确说明,否则消费者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该案中,健身公司未对30%违约金条款进行加粗或单独提示,法院据此认定该条款无效。
法官分析指出,“锁定了你的名额”“预留了专属资源”——这是经营者常用的抗辩话术。但法院审查的是实际损失,而非单方说辞。该案中,海口某健身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为小钰实际预留了不可复用的资源,且健身服务本身具有非排他性,一人未消费并不影响他人使用场地。在合同未实际履行、未开卡的情况下,经营者主张高额损耗缺乏事实基础。
“预付式消费看似优惠,实则存在‘办卡容易退卡难’的风险。”法官提醒,消费者在办卡前应当充分评估自身的实际需求、履约能力和未来计划,量力而行、理性消费,避免因冲动办卡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合同一旦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随意反悔。消费者因个人原因提前终止合同,客观上也确实会给经营者带来一定的缔约成本和预期利益影响。本案在否定“霸王条款”的同时,也酌情考虑了经营者的合理成本,既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兼顾了经营者的合理诉求,力求在双方利益之间找到平衡点。
法官表示,格式条款不是“免责金牌”。经营者若要对消费者设置不利条款,必须以加粗、放大字体、单独签字确认等合理方式履行提示义务;同时,主张损失赔偿需提供客观证据,不能仅凭单方陈述。经营者唯有规范经营、诚信履约,才能赢得消费者信任,实现长远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