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陈敏 通讯员罗凤灵)8月13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将法庭“搬”到基层,公开审理一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乐东黎族自治县某村村民文某因毁林开垦,导致公益林3423株树木损毁,面临生态损害赔偿。
据了解,2023年9月,文某为种植槟榔,擅自雇佣挖机到乐东某农场毁林开垦。经鉴定,被毁林地总面积为25.74亩,森林类别为公益林,林地保护等级为I级,被毁阔叶树达3423株,总蓄积量125.673立方米。虽然文某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已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2年,但被其破坏的生态环境如何修复?庭审中,省二中院聚焦森林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及生态修复责任承担进行了审理。文某认识到其破坏生态的后果,自愿承担修复责任。
省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文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滥伐公益林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涵养水源、保育土壤以及固碳释氧等多项森林生态服务功能损失,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及修复责任。省二中院当庭判决,文某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16万余元;6个月内按照生态修复方案进行修复并经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如未履行修复义务或验收不合格的,则另需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4.72万余元。
庭审结束后,法庭秒变“法治课堂”。法官结合案件进行判后释法,向旁听庭审的乐东各乡镇村干部及村民重点解读生态环境法典施行的重大意义。
活动最后,省二中院、省检二分院、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联合开展生态环境法典进社区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