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陈敏)海口男子韩某酒后驾车肇事后驾车逃离现场。近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韩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据了解,5月8日0时许,韩某驾驶车辆前往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一家酒吧与朋友聚会,席间共计饮用8瓶啤酒。凌晨2时45分许,韩某搭乘代驾司机驾驶的车辆回到某小区。代驾司机离开后,心存侥幸的韩某不顾自身喝酒状态,自行驾驶小型轿车搭载他人上路行驶。
凌晨3时20分,车辆行驶至海彤路广益大厦路段时,韩某操作不当撞上停放在车位内的小型轿车。受撞击惯性影响,被撞车辆又牵连另一辆停放车辆。事故造成3车不同程度受损,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韩某没有停车处理、主动承担责任,驾车逃离事故现场。
受损车主随即报警,民警抵达现场调查后通知韩某返回现场。民警当场对韩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检测结果达150mg/100ml;后经司法鉴定中心血样检验,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35.30mg/100ml。
经交管部门认定,韩某醉酒驾车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同时其事后驶离现场的行为属于肇事逃逸。案发后,韩某主动赔偿2名受损车主全部损失,达成和解协议。
公诉机关认为,韩某犯危险驾驶罪。韩某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驶离现场,系肇事逃逸,依法从重处理;韩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
法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