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杨晓晖)8月5日,记者从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获悉,海南某农业有限公司因在产品广告中宣称使用专利技术,却未依法标注专利号及专利种类,被罚款5000元。
3月16日,该局收到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处移送的《涉嫌违法广告线索移交通知书》,要求对相关违法广告线索开展核查。3月20日,执法人员前往海南某农业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调取该企业淘宝平台“今禾诺丽官方店”历史发布记录,查实该店铺销售一款诺丽果酵素原液产品,商品宣传页面标注“高新技术企业专利技术”字样,但页面当中没有标注对应的专利号和专利种类。同日,该局对该案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过程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积极配合询问,提交了代加工合同、两份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以及电商页面制作服务合同等材料。据悉,涉案产品由海南华用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代为加工,相关两项实用新型专利分别为“一种诺丽发酵型果汁的提纯过滤装置”“一种诺丽发酵用自动控温式发酵装置”,广告详情页由第三方人员冯某负责设计制作。经查实,该涉案产品共计成交9单,销售总金额2774.85元。
当事人在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