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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在哥哥屋墙搭建铁棚

海口美兰法院判决:侵害他人房屋所有权且占用公共通道须拆除
  AI制图

  ■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 李成沿

  哥哥宅基地旁有一条60厘米宽的公共通道,弟弟未经许可在通道上搭建铁棚杂物间,墙体直接砌在哥哥房屋侧墙上,铁棚顶也架在哥哥墙上。哥哥起诉要求拆除,弟弟却辩称“经过哥哥同意才建的”。近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作出判决:弟弟须拆除全部违章构筑物,恢复通道原貌。

  案情经过:两兄弟因为一条公共通道对簿公堂

  张老大与张老二系同胞兄弟,二人在海口市美兰区某村相邻而居,各有宅基地和住宅。两家的宅基地之间,有一条宽0.6米、长6.7米的公共通道,已连续使用30余年。

  2005年前后,张老二在未取得任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案涉公共通道及旁边空地搭建了一间红砖墙体、铁棚顶结构的杂物间。更令人难以接受的是,该杂物间的前后墙体直接砌筑在张老大房屋的侧墙体上,铁棚顶也架设在张老大房屋的墙体上。整个铁棚完全覆盖并堵塞了该条公共通道。

  张老大多次向村委会反映,请求调解处理,但均未果。无奈之下,张老大将弟弟起诉至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要求弟弟拆除违建铁棚、恢复通道的通行功能。

  法院判决:拆除公共通道上搭建的全部构筑物,恢复通道原貌

  庭审中,张老二辩称:“我是问过大哥并经过同意,才盖的棚子。”但他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张老大“口头同意”的存在。张老大则在庭上明确予以否认。

  法院经现场勘查确认:张老二搭建的杂物间前后墙体直接砌筑于张老大房屋的侧墙体之上,铁棚顶亦搭建在该侧墙体之上,与张老大房屋共用该侧墙体,完全覆盖并堵塞了公共通道。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案涉公共通道并非张老大进出房屋的唯一必经通道,未对其日常基本出行造成根本性阻碍,但张老二未经张老大同意,将杂物间墙体及铁棚顶搭建在张老大房屋墙体之上,客观上导致张老大该侧墙体完全被封闭,剥夺了其对房屋墙体进行正常维护、修缮的权利,且可能对房屋结构安全造成潜在隐患,已构成对张老大房屋所有权的直接侵害,依法应当排除妨害。

  因张老二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且张老大亦明确否认,法院不予采纳张老二“经过同意”的抗辩理由。

  法官在庭上特别指出,双方系同胞兄弟,本应互谅互让、和睦相处,但张老二擅自占用公共通道并侵害张老大的房屋所有权,既违反法律规定,亦有悖于公序良俗。

  2026年5月25日,美兰法院作出判决:张老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拆除其在公共通道上搭建的全部构筑物,恢复通道原貌。

  律师说法:依附他人墙体搭建即侵权,口头同意须有证据

  海南瑞伊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积祯表示,历史形成的公共通道属于不动产相邻关系中的重要权益。即使该通道并非张老大进出的唯一通道,擅自占用仍属违法,权利人可以要求排除妨害。该案中,法院虽然认定通道不是唯一出路,但依然支持拆除,正是因为占用公共通道本身具有违法性。

  陈积祯介绍,该案最关键的侵权认定,是张老二将杂物间的墙体和铁棚顶直接搭建在张老大的房屋墙体上,这已不仅仅是“占用通道”,而是直接侵害了他人的房屋所有权。房屋墙体是房屋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人未经产权人同意,不得擅自利用、依附、封闭他人的墙体。即便只是“借墙搭建”,只要未经许可,就构成侵权。虽然张老二主张“盖之前问过哥哥,他同意了”,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在诉讼中,主张对己方有利的事实,必须提供证据。口头约定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被采信,除非有录音、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形成证据链。否则,法院只能认定为“没有证据支持的主张”。

  陈积祯提醒,邻里之间、亲属之间处理房屋改建、搭建等问题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涉及公共区域或他人权益的事项,必须取得书面同意,避免日后“口说无凭”;二是切勿擅自依附他人墙体搭建,即使对方口头同意,也建议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三是农村建房须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手续,否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和民事侵权双重责任;四是亲兄弟也要明算账,血亲关系不构成侵权的豁免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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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美兰法院判决:侵害他人房屋所有权且占用公共通道须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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