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陈敏 通讯员陈虹颖)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法定举证义务,而司法鉴定往往是查明案件关键事实的重要手段。然而,有的当事人却无视诉讼规则,无正当理由逾期申请鉴定,企图以此拖延诉讼进程。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两起二审案件时,依法对两名滥用诉讼权利、拖延诉讼的当事人分别处以10000元和5000元罚款,以司法惩戒坚决维护诉讼秩序。
在张某诉李某债务加入纠纷案中,李某在一审期间否认《协议书》上其签名的真实性,虽口头表示需要申请笔迹鉴定,却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申请,导致一审未能启动鉴定程序。败诉后,李某在二审期间才向海口中院提交鉴定申请,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还导致案件因需查明事实而被发回重审,严重影响了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实现。对此,海口中院依法对李某作出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
在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王某起诉刘某索要工程款,在一审庭审时,法院已明确释明如需对工程量及质量进行鉴定,需在庭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将视为放弃。王某未在期限内申请鉴定,一审败诉后上诉。二审时,王某仅以“年限太长、主观认为不具备鉴定条件”为由,在庭后提交了鉴定申请。海口中院指出,鉴定条件是否具备应由专业机构判断,当事人的主观判断不能成为免证理由。王某无正当理由逾期申请鉴定,导致案件发回重审,浪费司法资源。因此,法院依法对王某处以5000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