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 李成沿
签了融资租赁合同后,首付7万余元就能把一辆总价近40万元的自卸货车开走,但每月得支付1万余元的租金。2022年3月,货车司机吉某怀揣创业梦,通过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开上了一辆崭新的货车。当他憧憬着靠运输养家致富时,却因断供陷入债务泥潭。担保公司垫付租金后起诉吉某追索21万余元的垫付款。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吉某向某汽车销售公司支付21万余元垫付款及相应利息。
案情经过:一司机融资租车后断供,担保公司追偿21万余元垫付款
2022年3月,在海口市跑了十几年货运的吉某,决定买一辆属于自己的货车。他在某汽车销售公司看中了一辆总价40万余元的重型自卸货车。销售人员向他推荐了名为“某某租”的融资租赁方案:首付7万余元,剩余款项36万余元(包括利息)由合作的某租公司提供,车辆先过户到吉某的名下。吉某按月支付租金,3年后支付极低名义价款即可获得车辆所有权。
在厚厚一沓合同文件上,吉某匆匆签下了他的名字。某汽车销售公司作为保证人,为吉某的还款义务向某租公司提供担保。
在拿到货车的前几个月,吉某干劲十足,每月按时还款。但好景不长,随着市场运价下滑、油价上涨、工程停工等因素叠加,他的收入锐减,现金流很快断裂。自2022年底起,他开始无法按时足额支付每月1万余元的租金。
2023年3月28日,某汽车销售公司向吉某催收租金。已经欠了好几个月租金的吉某只好把该车交给某汽车销售公司。车辆被收回后,吉某一边继续打工,一边试图筹钱“赎车”。其间,他断断续续通过微信与某汽车销售公司进行沟通。2024年9月,某汽车销售公司以13.5万余元的价格把该车转卖。扣除这笔售车款后,某汽车销售公司计算出吉某尚欠其垫付款本金21.8万余元,遂将吉某诉至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琼山法院)。
法院判决:司机向某汽车销售公司支付21.8万余元垫付款及相应利息
在庭审中,吉某表示,融资租赁合同总租金不应超过车辆本身价格40万余元,购车“首付款”应包含在融资总租金内,某汽车销售公司还就车辆首付款另案起诉他,是“重复主张”。而且某汽车销售公司在2023年3月无正当理由强行收车,并威胁要收取1万元拖车费,导致其丧失车辆使用权,不应再承担后续租金。同时,使用仅一年的货车市场价值仍有20余万元,汽车销售公司以13.5万元低价出售,涉嫌恶意处置,损害了他的利益。
某汽车销售公司辩称,“首付款”(购车价款的一部分)与“融资租金”(车辆所有权的融资对价)是两笔独立债务,与该案租金无关。同时,该公司当庭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售车是双方为抵扣债务协商后的结果,吉某配合提供了过户所需的全部文件。在首付款纠纷案庭审中,吉某对售车事实及价格未提异议。
琼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融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某汽车销售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吉某违约后,依约向融资租赁公司垫付了全部租金本息共计35万余元,这一事实有银行转账凭证和某租公司出具的垫付证明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同时,首付款属于车辆买卖关系中的价款,融资租金属于租赁关系中的对价,二者法律关系不同、债权债务独立,不存在重复主张。而且,吉某所称“强制收车”证据不足,结合吉某主动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等事实,足以认定车辆处置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对于13.5万元的售车价格,吉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当时提出异议或该价格明显不公,因此抵扣行为有效。
琼山法院确认,某汽车销售公司垫付35万余元,扣除双方协商处置车辆所得13.5万元,吉某尚欠垫付款21万余元。某汽车销售公司主张21万余元,系对其权利的处分,予以支持。同时,吉某占用该笔资金给某汽车销售公司造成了利息损失,应予以赔偿。
琼山法院判决吉某向某汽车销售公司支付21.8万余元垫付款及相应利息。吉某不服判决,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被驳回。
律师说法:融资租赁车辆在租期内所有权属于出租人
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符雯妃解读该案法律问题时表示,车辆融资租赁不是简单的“分期付款买车”。在租期内,车辆所有权属于出租人(融资公司),承租人只有使用权。一旦严重违约,出租人有权收回车辆。该案中,车辆被出售抵债,即是合同权利的行使。
符雯妃介绍,在车辆融资租赁中,经销商或第三方提供担保,极大降低了融资公司的风险,方便了消费者获贷。但担保意味着当消费者还不上钱时,担保人必须先行垫付。担保人必定会向消费者全额追偿垫付款,且往往伴随着利息和诉讼成本。
符雯妃表示,有的人误以为“车被收走了,债就两清了”。事实上,根据融资租赁合同条款,处置车辆的款项优先用于清偿债务。如果卖车款不足以覆盖全部欠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债务人仍须继续偿还差额部分。该案中,吉某正是在车辆被转卖后,仍需承担21万余元的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