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许光伟 马宏新 通讯员王俊杰)离婚时双方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离婚诉讼经法院判决暂由一方管理使用,5年后,一方以贷款已清偿为由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要求分割房产并主张20万元的房屋折价补偿。近日,儋州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承办法官通过耐心释法与情理交融的调解,促使双方顺利解决了最后的财产纠纷。
据悉,何某与莫某原系夫妻,婚后二人购置了位于儋州市某小区的一处商品房,因双方婚后长期分居生活,莫某于2021年向文昌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均同意离婚。文昌法院依法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处理,但因案涉房屋在诉讼时尚未取得所有权,法院遂结合首付、还贷情况判令暂由莫某管理使用案涉房产。时隔5年,何某向儋州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要求莫某向其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20万元。
庭审中,双方针对案涉房屋的首付款资金来源、贷款还款各执一词,情绪激动,案件一度陷入僵局。经承办法官查明,现双方仍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而前案又已对房屋使用权进行了裁判,在无新事实的情况下,该案对于房产仍不宜直接分割。秉着“案结、事了、人和”的原则,同时考虑到双方已离婚多年,仅有案涉房产这一最后的“夫妻共同财产”羁绊,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向当事人做释法说理工作,结合现房产房价行情、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对案涉房产的实际贡献等因素,组织多轮调解。最终,双方放下对立情绪,化干戈为玉帛,达成莫某向何某补偿房屋折价款5.5万元,何某放弃案涉房屋相应份额的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