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 李成沿
“人是你私自雇的,跟我没关系!”“合伙做生意,出事就该一起担!”白沙黎族自治县男子付某和吴某是生意合伙人,所雇的工人在干活时不幸身亡,两人为“28万元赔偿款该由谁出”一事对簿公堂。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合伙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合伙人之间未约定债务分担比例的,应平均分担。一方已垫付的款项,另一方须按比例返还。
案情经过:
伐木工人意外死亡,生意合伙人为分担赔偿款对簿公堂
付某与吴某系朋友关系,双方口头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合伙从事橡胶树的采伐和出售业务,但未签订书面合伙合同。
2024年5月9日,付某、吴某雇佣黄某等人从事采伐林木工作。当天,黄某在砍树过程中被树砸中,身受重伤,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后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黄某的家属姚某与吴某于2024年5月18日签订《和解协议书》,约定由付某、吴某共同向姚某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抚慰金等共计25万元。在此之前,付某已代姚某向医院垫付黄某的医疗费3万元。上述赔偿款合计28万元。
此后,付某、吴某陆续向姚某支付了上述赔偿款。2025年8月5日,姚某出具《赔偿款结清证明》,确认28万元赔偿款已全部付清。
然而,付某与吴某因为28万元赔偿款的分担问题产生了严重分歧。付某认为,双方应平均分担,各承担14万元。吴某则认为,黄某是付某私自雇佣的,自己并未同意,且双方曾协商,付某同意吴某最多承担7万元或8万元,所以不应平摊。
双方协商未果,付某将吴某诉至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要求吴某偿还其多垫付的赔偿款8.2万元,即吴某应承担的14万元减去已支付的5.8万元。
法院判决:
未阻止雇佣视为默认,口头协商不成仍须平摊分担
白沙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双方曾就赔偿款如何承担、合伙利润如何分配等问题进行过协商,但付某在聊天中虽提出让吴某承担7万元或8万元,但也提及用土地或其他债务抵扣,并明确要求吴某“出合同”确认。双方最终并未签订书面协议,未能就债务分担达成一致。因此,吴某主张其仅需承担7万元或8万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由于双方对债务分担比例未达成一致,且双方出资额均为1.59万元,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的规定,双方应平均分担28万元的合伙债务,每人14万元。吴某已向姚某支付5.8万元,并同意将其出资款1.59万元折抵赔偿款,所以白沙法院判决吴某仍须向付某返还其垫付的合伙债务6.61万元(14万元-5.8万元-1.59万元)。
吴某不服白沙法院判决,向省二中院提起上诉,主张黄某是付某私自雇佣,未经其同意。省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在开工典礼现场,付某带黄某到场,随后黄某进行作业。吴某虽称未事先同意,但其对黄某参与作业并未阻止,应视为默认。黄某为合伙事业作业时发生事故,其赔偿责任应由合伙人共同负担。
近日,省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知道且未反对”可认定为合伙人对合伙事务的追认
“对外赔偿完了,对内怎么分账?这是非常典型的一种合伙纠纷。”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符雯妃表示,该案的核心法律问题有两个:一是“默认”的雇佣行为算不算合伙行为?二是口头协商没签合同,算不算达成一致?虽然付某未事先征得吴某同意就带黄某来干活,但吴某在现场并未阻止,而是默认了黄某参与作业。在法律上,这种“知道且未反对”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伙人对合伙事务的追认。因此,由此产生的债务,合伙人仍需共同承担。
符雯妃解释,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第九百七十二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首先按照合伙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由合伙人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担。该案中,双方对债务分担比例未达成一致,且无法确定出资比例,因此法院判决平均分担,符合法律规定。
符雯妃分析,法律并不否定口头协议的效力,但口头协议必须有证据证明双方已就所有条款(包括债务金额、承担方式、支付期限等)达成一致。该案中,双方的聊天记录显示,付某虽提出让吴某承担7万元或8万元,但附加了“用土地抵扣”“出合同”等条件,且最终未签订书面协议,说明双方并未达成一致。因此,吴某不能仅凭部分聊天记录主张已达成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