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 李成沿
近年来,“以租代购”等新型消费模式逐渐兴起,深受年轻消费者的欢迎。然而,儋州男子林某却在“以租代购”一部价值6400元的手机时因未按期支付剩余租金,被租赁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儋州市人民法院判决林某支付剩余租赁费3120元,并承担诉讼费。
案件详情:男子“以租代购”买手机,逾期不付租金被起诉
2024年9月26日,某租赁公司与林某签订《手机租赁合同》,约定将一部某品牌手机租赁给林某使用,租赁期为2024年9月26日至2025年2月26日,签约价为6400元,林某分6期支付。林某在手机交付当日支付首期租金2500元,剩余3900元分5期支付,自2024年10月起至2025年2月,每月26日支付780元。租赁期满后,某租赁公司将手机赠送给林某。
合同签订当日,某租赁公司交付了手机,林某支付了第一期租金2500元。随后,林某仅支付了第二期租金780元,便再未支付剩余款项。某租赁公司多次催讨,林某既不支付租金,也不归还手机,甚至不再接听电话、回复信息。
2026年1月,某租赁公司将林某诉至儋州市人民法院,要求其一次性支付剩余租金3120元。
法院判决:“以租代购”实为分期付款,林某违约须支付剩余租赁费
儋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的手机租赁合同虽然名为“租赁”,但从“租期满后手机赠送给承租方”的约定来看,其本质是一种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出租方通过“租赁”形式将手机交付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分期支付相当于手机价款的“租金”,付清后取得手机所有权。这种模式在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消费领域较为常见。无论合同如何命名,只要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就具有法律约束力。林某签字确认了合同内容,就应当按约定履行义务。与某租赁公司签订的手机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林某在支付首期和第二期租金后未按期支付剩余租金,已构成违约。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林某应于2024年11月至2025年2月每月26日支付780元,合计3120元。某租赁公司主张林某支付剩余租金3120元,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儋州法院予以支持。
2026年3月11日,儋州法院作出判决,林某向某租赁公司支付租赁费312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林某负担。
律师说法:签订新型消费合同时须诚信履约,否则或面临信用惩戒等不利后果
海南瑞伊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积祯表示,很多人以为,“以租代购”只是租手机,不付租金大不了把手机还回去就行,这个想法是错误的。该案中的手机租赁合同,本质上是一种附条件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合同明确约定,只要林某按期付清全部租金,手机就归其所有。因此,林某支付的前2期租金并非单纯的租赁费,而是购买手机的分期款项。
陈积祯分析认为,林某未按期支付剩余款项,构成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法院判决林某支付剩余租金,符合法律规定。
陈积祯提醒,签订“以租代购”等新型消费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付款方式、违约责任;按时履约,避免因逾期产生额外费用;如遇纠纷积极应诉,否则将承担缺席判决的不利后果。同时,随着消费模式的不断创新,“以租代购”“先享后付”等新型消费方式日益普及。消费者在享受便利的同时,也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一旦违约,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能面临信用惩戒等不利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