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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卡卡主当电诈“工具人”犯帮信罪,不但被追刑责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赔偿受害人部分损失

  ■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 何海东

  遇到电信诈骗,将钱转入诈骗者指定的银行账户后未能追回,是否可以要求银行卡卡主返还款项或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海口市美兰区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犯帮信罪的银行卡卡主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2023年某日,邹某遭遇电信诈骗,通过某网站向诈骗分子指定的银行账户(户主为徐某)转账8.3万元。同日,该笔款项又通过跨行POS消费的方式从徐某名下账户汇入他人银行账户。

  邹某意识到被诈骗后,向当地派出所报案,随后案件被侦破。经调查,徐某虽非诈骗团伙成员,但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邹某认为,其与徐某素不相识,双方没有任何经济往来,也不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徐某银行账户获得邹某的8.3万元款项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返还。

  邹某向徐某索要无果,遂起诉至法院。

  美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提供其名下银行卡用于犯罪资金的支付结算,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起到了帮助作用,该行为与邹某遭受的财产损失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邹某基于以上事实主张徐某返还案涉款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案案由应为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而非不当得利纠纷。徐某虽经刑事判决认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受到刑事处罚,但该事实不影响其向邹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邹某遭受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系被实施信息网络诈骗的犯罪分子欺骗后产生错误认知,并基于此处分个人财物,徐某提供银行卡的“帮信”行为是造成邹某财产受损的次要原因,秉承罚过相当的司法理念,徐某应对邹某的财产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徐某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人不仅会面临刑事处罚,还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网络犯罪行为的全方位打击,也体现了国家对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视与保护。

  法官提醒,作为现代公民,我们在享受信息网络高速发展红利的同时,应增强诚信、守法意识,不要因为“贪小利”陷入犯罪泥潭;同时,要强化自我保护意识,妥善保管个人信息,切勿轻信陌生人的电话、短信,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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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卡卡主当电诈“工具人”犯帮信罪,不但被追刑责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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