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 陈敏
万宁男子林某与培训公司签订合同,保证林某参加培训后可以找人“替考”拿到监理工程师证,林某缴纳培训费。最终,林某迟迟未拿到证书,多次要求退款无果。随后,他以合同违约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培训公司退还学费。近日,万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护,判决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
案情:男子交费参加培训后未能拿证起诉退款
2025年3月1日,林某为了获取监理工程师证,与上海某教育公司签订了一份《监理工程师(证书)管理咨询服务协议》。协议约定:陈某为林某提供监理工程师(土木建筑工程专业)培训相关管理咨询服务,明确咨询费为3.2万元。
协议签订当日,林某按约履行付款义务: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3.2万元咨询费支付给了陈某。协议签订后,林某按照协议约定参加了陈某组织的监理工程师(土木建筑工程专业)培训班,积极履行了自身在培训过程中的各项义务。
然而,在培训结束后,林某并未能取得监理工程师证书。根据协议约定,若林某按照协议履行培训后未拿证,陈某应当退回全部费用3.2万元。
经林某多次催讨,陈某与上海某教育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返还费用。林某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自己已依约履行了培训义务,陈某却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退费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随后,林某将陈某与上海某教育公司起诉到万宁市人民法院,要求共同返还咨询费。
判决: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驳回林某诉请
庭审中,林某称其签订合同的真实目的并非只是接受正常培训,而是想通过该教育公司“走捷径”,以花钱参加培训的方式让人代考,并通过考试获取证书。陈某作为上海某教育公司咨询费的收款人,也明确向林某承诺让人帮忙考试。
万宁市人民法院认为,林某向陈某支付3.2万元请托疏通社会关系,花钱让人代考并通过考试。直接规避了正常的申请程序,双方的行为企图通过不正当途径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属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如果认定合同有效,实质上允许从非法行为中获得利益,那将会使不法行为合法化,不仅有损法律的权威,而且客观上会鼓励这种行为发生,扰乱市场秩序。林某的请求权基础已不存在。
同时,任何人不得因违法行为获益,原告、被告双方均不得基于该无效行为获得其所期待的合同利益。如果按照合同无效,陈某等返还林某依借条取得的3.2万元,势必会产生“花钱请人办事,办不成就可以起诉要回”的司法结果,这不仅会助长社会上花钱行贿破坏法律规则的风气,更会造成司法保护不法行为的社会影响。故林某请求陈某等返还3.2万元,不受法律保护,应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驳回了林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付费替考属于非法目的给付,法律不支持财产返还
海南终确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娇萍表示,该案中双方以“替考拿证”为真实目的,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合同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林某付费用于替考属于非法目的给付,法律不支持因违法行为主张财产返还,任何人不得从违法行为中获利。
李娇萍提醒,替考破坏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秩序,危害工程安全与公共利益,司法不予保护。“免考、包过、替考”均为违法骗局,国家职业资格考试无捷径可走;替考涉嫌刑事犯罪,可构成代替考试罪,承担刑事责任;考生须正规报名、诚信参考,远离违法约定,避免钱证两空;遇考证诈骗,及时向市场监管、公安部门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