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 李成沿
约定好的分红日子已经过去了,但三亚某公司却迟迟不给“投资人”朱某甲、朱某乙分红款。近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合同纠纷案,判决三亚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偿还朱某甲、朱某乙1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
案情:姐弟俩投资百万成公司股东却迟迟拿不到分红
2024年底,朱某甲、朱某乙姐弟经人介绍,结识了三亚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某。短短10天内,姐弟二人分3笔将100万元转入了宋某的个人银行账户。作为凭证,三亚某公司随后出具了两份出资证明书,证明朱某甲、朱某乙为“公司股东”,出资额分别为20万元和80万元。证明书承诺,公司将按出资总额度盈利的20%进行分红,分红日定在2025年2月16日。
姐弟二人付款后,从未参与过公司的任何经营管理,连基本的股东身份也从未在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过变更登记。他们与公司的唯一联系,就是宋某偶尔通过微信发来的几张入库单。
首次分红日已过,姐弟二人未收到分文。自2025年3月起,朱某甲开始通过微信反复催促宋某还款。宋某一直以“追账回款”需要时间为由拖延,朱某乙到三亚找到宋某出具书面欠条,宋某未予反对,但也未实际出具。
在多次索要无果后,朱某甲、朱某乙将宋某及三亚某公司诉至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主张双方实为借贷关系,要求返还100万元本金及利息。
判决:双方之间名为投资实为借贷,返还100万元本息
三亚城郊法院经审理认为,出资证明书内容矛盾、约定不明,无法构成有效的投资合意。证明书虽载明朱某甲、朱某乙为“股东”,但最核心的股权比例只字未提。关于分红“按出资总额盈利的20%”的约定,逻辑更是无法自洽。
在庭审中,宋某无法解释“出资总额”具体是多少,也无法说明为何100万元的投资仅能分得20%的盈利。这与公司法按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分红的基本原则严重不符,暴露出该条款的随意性与非专业性。
同时,三亚城郊法院通过审查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双方不具备“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本质特征。朱某甲、朱某乙从未参与公司决策与管理,仅有的几张入库单图片无法证明其经营者地位。某公司从未产生可分配利润,所谓的分红从未兑现。在后续追讨中,宋某多次表示“肯定还款”“给个交代”,甚至在另一个类似纠纷中直接返还了本金。这些行为明确传递出“保本”承诺,与投资风险自担的原则相违背。而且100万元直接进入宋某个人账户,而非公司账户,且宋某承认公私账目混同。同时,宋某始终未为朱家姐弟办理工商登记,使其股东身份完全停留在纸面,缺乏成为公司法意义上股东的真实意图。
最终,三亚城郊法院判决宋某偿还朱某甲、朱某乙100万元借款本金以及利息。宋某不服,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被驳回。
说法:股东资格需要市场监管部门的登记公示
海南瑞伊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积祯分析指出,正规的投资,出资款应直接转入目标公司银行账户,并备注“投资款”或“注册资本”。一旦对方要求将巨款转入法定代表人、股东或任何个人的账户,就必须拉响最高级别的警报。这极易导致财产混同,也为日后被挪用埋下隐患。
陈积祯表示,仅仅凭一纸出资证明书或口头承诺,并不能让你成为法律认可的股东。真正的股东资格需要市场监管部门的登记公示。在投资前,务必查询公司股权结构,并在投资后督促办理正式的股权变更登记。该案中,公司登记信息始终未变更,是法院否定投资关系的重要依据。
陈积祯提醒,投资是重大法律行为,必须签订条款完备的投资协议或增资协议。协议应明确:投资额度与对应股权比例、公司治理与决策权限、利润分配与亏损承担的具体方式、退出机制等。任何含糊其词、回避核心权利义务的文件,都可能沦为废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