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陈敏 通讯员章蕾 彭艳玲)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案,因直接抚养方存在教育方式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确有不利影响”的行为,法院依法支持另一方变更抚养权请求。
据了解,张某与刘某于2010年9月登记结婚,2014年6月生育婚生子小刘。2015年12月,二人协议离婚,约定小刘由刘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60元,并明确了张某的探望权行使方式。然而,离婚后双方因探望孩子问题产生矛盾,刘某不仅未按约定配合张某探望,还频繁为孩子转学以躲避张某。
2024年,刘某在教育小刘时采用体罚手段致其手腕软组织损伤。张某报警后,警方向刘某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刘某虽出具《保证书》却未能消除张某担忧。张某认为刘某既侵犯其探望权,又在教育方式上存在严重问题,对孩子身心造成伤害,遂起诉要求变更小刘抚养权由其直接抚养,并由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海口中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张某离婚后,小刘随刘某生活,虽然刘某具有为小刘提供较好物质生活条件的能力,但刘某在小刘的教育方面确实存在体罚情形,并曾因此被公安机关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经公安民警教育后,刘某亦出具《保证书》保证以后教育孩子要讲究方式方法,说明刘某确实有存在教育方式方法欠缺的问题,对小刘的教育和健康成长存在不利影响。张某作为不直接抚养小刘的一方,依法享有探望权。刘某未能在抚养孩子期间为张某探望孩子提供便利并予以配合,导致小刘成长过程中缺乏亲生母亲的关爱,未能将父母离婚对子女的影响降到最低。张某现具有抚养小刘的强烈意愿,有稳定的住处和稳定工作收入,客观上具备抚养能力,亦表示会保障刘某的探望权利。
合议庭综合小刘本人意愿、双方的抚养能力、照顾精力和生活实际,从有利于小刘的教育和健康成长角度出发,认为现阶段小刘变更由张某抚养较为有利,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小刘由张某抚养后,刘某每月支付小刘抚养费1000元。
据介绍,虽然张某、刘某未明确提出探望权,但小刘变更由张某抚养后,刘某有探望小刘的权利。为减轻当事人的诉累,该案中对探望权的行使一同处理,判决确认了刘某在不影响小刘生活、学习的前提下行使探望权的时间、方式和频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