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黄君)近日,海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发布一则事故案例,警示广大驾驶人。
据了解,2025年10月14日6时32分许,苏某某驾驶海口号牌电动自行车,沿海口市椰海大道苍西路由南往北超速行驶时,与步行的刘某某发生碰撞。碰撞后,刘某某在摔倒过程中,面部与由北往南行驶的许某某所驾驶的小型轿车前保险杠左侧底部发生二次接触,造成刘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调查认定,苏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超速且未履行安全驾驶义务,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及《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之规定,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刘某某在道路上步行时未靠路边行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因此,电动自行车车主苏某某承担该起事故主要责任,行人刘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机动车车主许某某无交通违法行为,不承担事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