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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车辆抵押事实上网售卖

一男子犯合同诈骗罪被海口美兰法院判刑

  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陈敏)男子詹某明知其车辆处于抵押状态,仍两次将其转手卖出以骗取钱财,并与受害人签订购车合同,导致受害人车财两空。近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詹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20年9月,詹某将自己的一辆车置换为一辆二手捷某汽车,余款由其女朋友丁某(同案人)向银行贷款10万元支付,捷某汽车登记在丁某名下。2021年2月5日,丁某和詹某用该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向某有限公司抵押贷款15.7万元用于个人经营。

  2023年5月23日,詹某将捷某汽车以12万元的价格通过网络卖给陈某,后因车辆无法过户,被陈某起诉至法院。陈某申请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丁某名下价值10.68万元的财产。2024年2月14日,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丁某返还陈某购车款10.18万元。

  詹某、丁某在负有大量民事官司和网贷债务且无法归还的情况下,再次商量卖车用于归还贷款。随后,詹某自称卖车中介将捷某汽车挂在某App上准备转让。被害人王某与詹某联系,双方在微信中约定车辆买卖价格为8.6万元,由詹某代为收钱。王某先花费750元聘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捷某汽车进行检测,随后通过某平台向詹某支付共计8.67万元,转款完成后,王某与丁某签订购车合同。詹某、丁某二人未按照约定在7日内将车辆过户给王某。事后,王某得知该车辆存在抵押和车辆违章情况无法过户,要求詹某退款,双方签订退款协议,但詹某和丁某均未履行退款。

  据了解,詹某收到购车款后除转给家人3万元、丁某3000元外,其余钱款均用于日常生活开销,没有用于车辆的解封、解押,始终没有归还任何欠款。

  案发后,詹某、丁某已全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海口美兰法院认为,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车辆无法过户的事实,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诈骗他人财物8.6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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