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王小亮 李波)1月14日,记者从临高县人民法院获悉,近日,临高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起盗窃案,一名男子因3个月内连续作案13起获刑2年7个月。
据了解,2024年11月至2025年1月,被告人符某在临高县内13次盗窃电动自行车共计13辆,经价格认定,被盗13辆电动自行车价值2.8944万元,符某共计获利6650元。
2025年1月21日,临高县公安局民警在临高县将符某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自行车,盗窃金额为2.8944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符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临高法院认为,被告人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被害人龚某等13人共计13辆电动自行车,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符某有期徒刑2年7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符某违法所得655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未随案移送的符某手机一部,依法折抵被告人符某所应缴纳的罚金,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