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杨晓晖)近日,省市场监管局与省档案局联合制定发布《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26年1月12日正式施行。
据介绍,《办法》全面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优化营商环境、支撑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档案管理制度保障。
《办法》确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保管”原则,明确省、市县市场监管局及各级档案主管部门的权责分工,形成协同高效的管理格局;首次明确“机读档案”定义,提炼登记档案基本信息,满足社会多元化查询需求;规范档案全流程管理,明确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推行电子归档为主,规定经营主体注销后档案保管期限一般为20年,建立定期鉴定与移交机制;拓展便利化查询服务,明确多类查询主体及申请条件,保留线下窗口查询的同时,推广“海南省企业电子档案查询系统”线上查阅,支持“海易办”APP实名认证、电子营业执照扫码授权等便捷方式;强化安全防控,对敏感信息专门处理,部署智能审核与熔断机制,通过“技术+人工”双重防范体系管控违规查询行为;压实法律责任,明确档案管理人员及查询利用者的相关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
据介绍,省市场监管局将联合相关部门推动《办法》落地执行,督促各市县分批分类推进历史档案数字化归档,完善企业电子档案查询系统功能,推动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提质增效,为海南自由贸易港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