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 李成沿
洋浦男子庞某拖欠饲料货款33万元,经法院调解后仍未能偿还,债权人某元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却发现庞某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追款无门的某元公司随后将庞某妻子叶某告上法庭,要求依据“夫妻共同债务”原则,由叶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近日,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认定案涉债务为庞某的个人经营债务,叶某无需承担还款责任,判决驳回某元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回顾:丈夫拖欠饲料款,妻子被债权人起诉承担连带责任
2023年1月1日,庞某以其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某兴饲料店的名义,向某元公司采购饲料。后因某兴饲料店拖欠货款,某元公司将庞某及其饲料店诉至洋浦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确认某兴饲料店欠款33万元,并制定了分期还款计划。
调解书生效后,庞某仅在2024年12月支付了4000元,此后并未按约还款。当某元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时,却发现庞某及某兴饲料店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洋浦法院最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某元公司认为,庞某与叶某是夫妻关系,庞某经营某兴饲料店的收益用于了家庭生活,而且从叶某的社保缴纳记录来看,2022年9月之后她再无社保缴费记录,这证明她在案涉债务产生期间没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依据日常生活经验,叶某的生活经济来源必然依赖于庞某的经营所得,她分享了庞某经营饲料店的收益。因此,案涉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因此,这笔债务理应属于庞某与叶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叶某应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25年6月10日,某元公司将叶某起诉至洋浦法院,要求叶某对33万元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定:案涉债务超出家庭日常需要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叶某在庭审中辩称,某兴饲料店的工商登记明确为个人经营,依法应以庞某个人财产承担债务。而且她从未参与饲料店的任何经营活动,对经营状况和负债情况毫不知情。
在庭审中,叶某还出示了她的劳动合同与持续、稳定的工资流水和社保缴纳记录,证明其经济完全独立,并非依赖庞某。叶某表示,庞某因婚内出轨,早已不顾家庭,其经营收入大部分转给了婚外女友,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同时,双方感情早已破裂,曾两次协议离婚,庞某长期未承担家庭开支及子女抚养费用。
洋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元公司的举证不足以证明叶某参与了某兴饲料店的经营。某元公司仅凭叶某一段时间的社保记录就推断其依赖庞某生活,属于主观推测。相反,叶某提供了完整的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和社保记录,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了她拥有独立的工作和收入来源。在法律上,“共同生产经营”通常指夫妻双方共同作为企业股东、高管,或确有证据证明妻子对丈夫的经营事业有决策、管理、劳务等实质性贡献。这些情形在该案中均不存在。
同时,案涉债务是庞某以个人名义所负,且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33万元的饲料货款是典型的经营性债务,规模远超一个家庭的日常消费开支(如衣食住行、教育医疗等)。对于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若要认定为共同债务,必须满足例外情形,即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法院认为,某元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庞某将饲料货款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如为家庭购置房产、车辆,支付子女留学费用等)、夫妻共同经营(如妻子是饲料店的隐名合伙人,或饲料店的盈利确实转化为家庭共同财产等)。据此,洋浦法院判决驳回某元公司所有诉求。
律师说法:胜诉关键在于证据能充分证明“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
针对该案,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符雯妃表示,该案中,叶某胜诉关键在于其证据充分,证明了自己经济独立,叶某提供的劳动合同、持续数年的工资银行流水、社保缴纳记录,构成了一个强有力的证据组合,成功地向法庭证明了她是具有稳定收入来源的独立个体,并非丈夫经营的依附者。这从根本上动摇了某元公司“债务用于共同生活”的推定。
同时,叶某成功证明了其从未参与某兴饲料店的经营管理,工商登记信息也显示为“个人经营”,这使她与案涉债务的产生保持了安全距离。叶某在答辩中陈述的夫妻感情破裂、丈夫收入未用于家庭等情况,虽然情感色彩浓厚,但在客观上强化了“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的说服力。
符雯妃提醒,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为了规避此类风险,在生活中夫妻中有一方从事高风险经营的家庭,可以考虑通过《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提前明确财产归属和债务承担范围,以避免家庭核心财产受到经营风险的冲击。不参与经营的一方,应有意识地保留自己具有独立收入来源的证据(如工资流水、社保记录),这在发生纠纷时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护身符”。切勿随意为配偶的借款提供担保或共同签字,也不要将个人银行账户、网银等轻易交由配偶用于其个人经营,避免因行为混同而被认定为共同意思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