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陈敏)澄迈男子李某江明知钱款是他人的受贿款,仍帮忙保管,并通过投资等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近日,澄迈县人民法院以犯洗钱罪,判处李某江有期徒刑1年5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12年,李某江的姐夫杨某(另案处理,系国家工作人员)考虑到其受贿所得的巨额钱款放在家中不合理也不安全,为掩饰、隐瞒受贿钱款的来源和性质,便向李某江提出帮其保管200万元,并称李某江可以将钱用于自己公司经营。李某江考虑到亲戚关系和公司经营需要,在明知200万元系杨某受贿所得钱款的情况下仍同意保管。李某江陆续将部分钱款用于投资生意,协助掩饰、隐瞒受贿钱款的性质,同时杨某在需要钱的时候便直接找李某江拿钱使用,至2021年,杨某将200万元全部拿回。2024年12月26日,民警将李某江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李某江的行为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澄迈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江犯洗钱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遂作出以上判决。


